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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文化馆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0/3/23 15:57:01 你是第8208个浏览者 关闭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馆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和财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馆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上级文件发布执行。

    第三条  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借鉴、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  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年度预算安排,科学确定采购经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文化馆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馆长为组长,分管馆长为副组长,馆内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采购办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申报、审批、审核支付及采购完成后相关资料档案的整理。

 

第三章  采购内控程序

 

    第六条  馆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预算金额大小,分别提交不同的环节进行审批。                 

    1.预算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馆长同意,报馆长审批。

    2.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办公室汇总、分管馆长同意,馆长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3.工程类采购项目和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审批;20万元以上,经馆长办公会议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按上级有关采购的规定流程执行。

    财产采购由需求部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具体程序按区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批准的采购方案及程序,由馆办公室会同需求部室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的购物标准,并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流程和方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需求部室准备报批资料并选定采购方法;采购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网上报批,并按审批通过的预算执行确认书要求执行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按工程招标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实行自行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1.网上超市(适用于货物类项目采购)

    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2.在线询价(适用于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采购)

    在线询价原则上不指定品牌、型号;如确需明确品牌、型号的,应当推荐3个及以上。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3.线下询价(适用于电子卖场采购失败或未上线的项目采购)

    针对网上超市没有的商品或在线询价没有的服务,可以采用线下询价方式(如第三方组织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进行采购,做好采购记录存档。

    4.单一来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之一:(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商定合理成交价)(4)省、市等上级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的;(5)执行区委区政府重大任务需要的;(6)其他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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