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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文件】浙江省文化厅关于申报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2008/9/28 16:15:44 你是第8056个浏览者 关闭

浙文社〔2008〕99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2009年我厅将向省政府申报公布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具有重要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
  (二)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应注重下列标准:
  1、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
  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4、符合以上条件,且处于濒危状态。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
  (四)已被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报告: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提出申报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市级专家论证意见、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三)辅助材料:包括录像资料、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见附件2)。
  (四)项目申报简介: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历史沿革、主要价值和影响(字数500-600字)。
  (五)项目申报书用A4纸印制,一式5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3份。
  (六)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上报文化厅后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三、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省文化厅提出本地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可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评估、论证;
  (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筛选、论证后的申报项目,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时做好申报工作。
  (二)认真选择申报项目,依靠专家,科学认定,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
  (三)申报材料齐备后,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没有电子文本、申报材料未达到要求或超过申报时限者(以当地邮戳为准),将不予受理。
  (四)有关申报工作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请参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指南》。
  联系单位: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程琳菲
  联系电话:0571-85215853
  电子邮箱:chlf@zjwh.gov.cn
  地 址:杭州市曙光路53号
  邮 编:310013
  特此通知。
  (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书请到“浙江省文化厅网www.zjwh.gov.cn”下载)

  附件: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辅助材料制作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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